<(261-28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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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272)
X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263)
O3.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269)
X4.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276)
X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80)
X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262)
X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267)
O8.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265)
X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261)
O10.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279)
O11.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278)
O1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271)
O13.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274)
X14. 機關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得規定廠商將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次投標。審查後再邀合格廠商投價格標。(275)
O15.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268)
X16.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277)
O17.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266)
X1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仍屬我國廠商。(270)
X1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273)
O20.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264)

解答:
001.【X】002.【X】003.【O】004.【X】005.【X】
006.【X】007.【X】008.【O】009.【X】010.【O】
011.【O】012.【O】013.【O】014.【X】015.【O】
016.【X】017.【O】018.【X】019.【X】02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