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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 】 | 1. |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 | (339) | ||||||
【 | O | 】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 | 【 | 】 | (328) | ||||||
【 | X | 】 | 3.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 【 | 】 | (323) | ||||||
【 | X | 】 | 4. |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其審查程序、標準、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亦得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 | 【 | 】 | (321) | ||||||
【 | O | 】 | 5.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 | 【 | 】 | (336) | ||||||
【 | X | 】 | 6.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 | 【 | 】 | (337) | ||||||
【 | O | 】 | 7.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 【 | 】 | (334) | ||||||
【 | O | 】 | 8.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 【 | 】 | (338) | ||||||
【 | O | 】 | 9. |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 | 】 | (340) | ||||||
【 | O | 】 | 10. |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 【 | 】 | (322) | ||||||
【 | X | 】 | 11.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 【 | 】 | (333) | ||||||
【 | X | 】 | 12. |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不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辦理。 | 【 | 】 | (325) | ||||||
【 | O | 】 | 13.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2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 【 | 】 | (332) | ||||||
【 | O | 】 | 14. |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 | 【 | 】 | (326) | ||||||
【 | O | 】 | 15.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 【 | 】 | (324) | ||||||
【 | X | 】 | 16.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 】 | (335) | ||||||
【 | X | 】 | 17. |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 【 | 】 | (329) | ||||||
【 | O | 】 | 18. |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 【 | 】 | (330) | ||||||
【 | X | 】 | 19.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以完成履約事項一次支付價金為原則。 | 【 | 】 | (327) | ||||||
【 | X | 】 | 20.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因屬勞務採購,其履約期間雖在1年以上,仍不得於契約內訂定相關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之機制。 | 【 | 】 | (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