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60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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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598)
【X】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594)
【O】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595)
【X】4.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583)
【X】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589)
【O】6.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582)
【X】7.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600)
【X】8.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581)
【O】9.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593)
【O】1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或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為增加廠商競爭,則不在此限。【】(597)
【X】11.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585)
【O】12.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584)
【X】1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599)
【O】1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須經機關同意。【】(590)
【O】15.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該個別成員名稱。【】(592)
【X】16.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587)
【O】17.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586)
【O】18.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588)
【X】1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596)
【X】20.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591)

解答:
001.【X】002.【X】003.【O】004.【X】005.【X】
006.【O】007.【X】008.【X】009.【O】010.【O】
011.【X】012.【O】013.【X】014.【O】015.【O】
016.【X】017.【O】018.【O】019.【X】02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