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66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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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653)
X2.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656)
X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657)
O4.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641)
O5.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649)
O6.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647)
X7.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646)
X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658)
O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651)
O1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644)
X11.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成人數之規定。(650)
O12.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643)
O13.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645)
X14.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648)
O15.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660)
X16.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654)
X17.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659)
O18.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642)
O19.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655)
X20.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652)

解答:
001.【O】002.【X】003.【X】004.【O】005.【O】
006.【O】007.【X】008.【X】009.【O】010.【O】
011.【X】012.【O】013.【O】014.【X】015.【O】
016.【X】017.【X】018.【O】019.【O】02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