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76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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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746)
【X】2.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745)
【O】3.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744)
【O】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747)
【O】5.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749)
【X】6.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再附上即可。【】(758)
【X】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752)
【O】8.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742)
【O】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751)
【O】10.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755)
【X】11.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仍得接受。【】(760)
【X】12.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不適用前揭規定。【】(748)
【O】13.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756)
【X】1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息。【】(753)
【X】15.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743)
【X】16.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757)
【X】1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750)
【X】18.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759)
【X】19.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得以郵戳為認定基準。【】(754)
【O】2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741)

解答:
001.【X】002.【X】003.【O】004.【O】005.【O】
006.【X】007.【X】008.【O】009.【O】010.【O】
011.【X】012.【X】013.【O】014.【X】015.【X】
016.【X】017.【X】018.【X】019.【X】02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