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1-80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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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792)
X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785)
O3.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800)
X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786)
X5.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795)
O6.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794)
O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788)
X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782)
X9.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784)
O10.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790)
X11.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793)
O1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783)
X13.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789)
O1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781)
X15.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商。(799)
O16.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798)
X1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格者,得予接受。(787)
O18.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796)
X19.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797)
X2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791)

解答:
001.【O】002.【X】003.【O】004.【X】005.【X】
006.【O】007.【O】008.【X】009.【X】010.【O】
011.【X】012.【O】013.【X】014.【O】015.【X】
016.【O】017.【X】018.【O】019.【X】02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