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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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127)
2.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117)
3.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78)
4.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1)
5.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20)
6.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200)
7.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49)
8.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201)
9.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151)
10.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284)
11.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179)
12.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31)
13.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71)
14.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65)
15.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142)
16.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279)
17.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31)
18.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28)
19.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140)
20.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250)
21.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236)
22.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08)
23.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64)
24.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99)
25.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45)
26.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70)
27.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256)
28.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109)
29.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81)
30.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180)
31. 交岔路口無警察指揮,又無燈光號誌,如兩路均為支線道,或幹道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97)
32.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139)
33.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30)
3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222)
35.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41)
36.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280)
37.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194)
38.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35)
39.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82)
40.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13)
4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211)
42.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63)
43.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85)
44.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103)
45.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58)
46.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47)
47.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32)
48.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91)
49.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50)
50.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90)
51.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15)
52.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248)
53.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96)
54.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53)
55.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243)
56.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163)
57.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54)
58.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67)
59.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226)
60.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239)
61.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159)
6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133)
63.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269)
64.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92)
65.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07)
66.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177)
67.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238)
68.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203)
69.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
70.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129)
71.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182)
72.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166)
73.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161)
74.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206)
75.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190)
76.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268)
77.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143)
78.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36)
79.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52)
80.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9)

解答:
001.【否】002.【是】003.【是】004.【否】005.【是】
006.【否】007.【是】008.【否】009.【是】010.【否】
011.【是】012.【是】013.【否】014.【是】015.【是】
016.【否】017.【是】018.【是】019.【否】020.【否】
021.【否】022.【是】023.【否】024.【是】025.【是】
026.【是】027.【是】028.【否】029.【是】030.【是】
031.【是】032.【是】033.【是】034.【是】035.【是】
036.【是】037.【是】038.【是】039.【是】040.【是】
041.【是】042.【否】043.【是】044.【是】045.【否】
046.【是】047.【是】048.【否】049.【是】050.【是】
051.【是】052.【否】053.【否】054.【否】055.【是】
056.【否】057.【是】058.【否】059.【是】060.【是】
061.【是】062.【否】063.【是】064.【是】065.【否】
066.【是】067.【是】068.【是】069.【否】070.【否】
071.【否】072.【否】073.【是】074.【否】075.【否】
076.【否】077.【是】078.【是】079.【是】08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