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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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36)
2.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217)
3.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278)
4.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188)
5.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1)
6.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25)
7.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279)
8.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180)
9.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200)
10.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266)
1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207)
12.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177)
13.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178)
14.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273)
15. 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97)
16.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23)
17.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247)
18.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5)
19.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254)
20.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69)
21.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20)
22.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82)
23.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49)
24.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123)
25.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116)
2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48)
27.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67)
28.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9)
29.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174)
30.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95)
31.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230)
32.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265)
33.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250)
34.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17)
35.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268)
36.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288)
37.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機場門口接送親屬。(276)
38.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220)
39.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169)
40.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9)
41.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15)
42.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137)
43.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255)
44.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90)
45.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28)
46.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144)
47.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252)
48.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246)
4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223)
50.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47)
51.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3)
52.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211)
53.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
54.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28)
55.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117)
56.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64)
57.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286)
58.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234)
59.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194)
60.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22)
61.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8)
62.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31)
63.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142)
64. 機場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274)
65.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258)
66.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189)
67.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64)
68.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94)
69.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152)
70.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87)
71.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05)
72. 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277)
73.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209)
74.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26)
7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55)
76.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24)
77.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75)
78.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40)
79.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07)
80.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分隔島右側行駛之車輛,原則上不得左轉。(287)

解答:
001.【是】002.【否】003.【是】004.【是】005.【否】
006.【否】007.【否】008.【是】009.【否】010.【否】
011.【是】012.【是】013.【是】014.【是】015.【是】
016.【是】017.【是】018.【否】019.【是】020.【否】
021.【是】022.【是】023.【是】024.【是】025.【是】
026.【是】027.【是】028.【是】029.【是】030.【否】
031.【是】032.【是】033.【否】034.【是】035.【否】
036.【是】037.【否】038.【否】039.【否】040.【是】
041.【是】042.【是】043.【是】044.【是】045.【否】
046.【否】047.【否】048.【是】049.【是】050.【是】
051.【是】052.【是】053.【否】054.【是】055.【是】
056.【否】057.【是】058.【是】059.【是】060.【是】
061.【是】062.【是】063.【是】064.【是】065.【是】
066.【否】067.【否】068.【是】069.【否】070.【否】
071.【是】072.【是】073.【是】074.【是】075.【是】
076.【否】077.【否】078.【否】079.【否】08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