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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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155)
2.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84)
3.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10)
4.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248)
5.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66)
6.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266)
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202)
8.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32)
9.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64)
10.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192)
11.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61)
12.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
13.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168)
14.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57)
15.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3)
16.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242)
17.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273)
18.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35)
19.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255)
20.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21)
21.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179)
22.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81)
23.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284)
2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225)
25.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246)
26.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238)
27.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07)
28. 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227)
29.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96)
30.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226)
31.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56)
32.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232)
33.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206)
34.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214)
35.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252)
36.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74)
37.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174)
38.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9)
39.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180)
40.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8)
41.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94)
42.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123)
43.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39)
44.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127)
45.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31)
46.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27)
47.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16)
48.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144)
49.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2)
50.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22)
51.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申報。(244)
52.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36)
53.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1)
54.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34)
55.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51)
56.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158)
5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250)
58.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93)
59.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08)
60.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87)
6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32)
62. 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267)
63.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26)
64.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83)
65.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134)
66.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186)
67.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237)
68.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159)
6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271)
70.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3)
71.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280)
72.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111)
73.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241)
74.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256)
75.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269)
76.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4)
77.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15)
78.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41)
79. 汽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77)
8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211)

解答:
001.【否】002.【是】003.【是】004.【否】005.【否】
006.【否】007.【是】008.【否】009.【否】010.【是】
011.【否】012.【否】013.【是】014.【否】015.【否】
016.【否】017.【是】018.【是】019.【是】020.【否】
021.【是】022.【是】023.【否】024.【是】025.【是】
026.【是】027.【否】028.【是】029.【否】030.【是】
031.【否】032.【是】033.【否】034.【是】035.【否】
036.【是】037.【是】038.【是】039.【是】040.【是】
041.【是】042.【是】043.【是】044.【否】045.【是】
046.【是】047.【是】048.【否】049.【否】050.【是】
051.【否】052.【是】053.【否】054.【是】055.【否】
056.【否】057.【否】058.【否】059.【是】060.【否】
061.【是】062.【是】063.【是】064.【是】065.【否】
066.【是】067.【否】068.【是】069.【是】070.【是】
071.【是】072.【否】073.【否】074.【是】075.【是】
076.【是】077.【是】078.【是】079.【是】08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