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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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15)
2.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9)
3.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14)
4.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16)
5.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10)
6.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4)
7.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20)
8.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5)
9.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8)
10.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7)
11.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
12.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9)
13.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1)
14.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3)
15.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2)
16.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2)
17.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6)
18.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3)
19.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17)
20.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18)

解答:
001.【是】002.【是】003.【否】004.【是】005.【是】
006.【是】007.【是】008.【否】009.【是】010.【是】
011.【否】012.【是】013.【否】014.【是】015.【否】
016.【是】017.【否】018.【否】019.【是】02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