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0-20)-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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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51)
2.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45)
3.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56)
4.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47)
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55)
6.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57)
7.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52)
8.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59)
9.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49)
1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43)
11.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42)
12.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48)
13.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46)
14.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58)
15.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54)
16.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41)
17.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53)
18.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50)
19.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60)
20.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44)

解答:
001.【否】002.【是】003.【否】004.【是】005.【是】
006.【否】007.【是】008.【是】009.【是】010.【是】
011.【否】012.【是】013.【是】014.【否】015.【否】
016.【是】017.【否】018.【是】019.【是】02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