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60-20)-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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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155)
2.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53)
3.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147)
4.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49)
5.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157)
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156)
7.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146)
8.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144)
9.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159)
10.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143)
11.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48)
12.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50)
13.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45)
14.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151)
15.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142)
16.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152)
17.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158)
18.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160)
19.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41)
20.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54)

解答:
001.【否】002.【否】003.【是】004.【是】005.【是】
006.【否】007.【是】008.【否】009.【是】010.【是】
011.【是】012.【否】013.【是】014.【是】015.【是】
016.【否】017.【否】018.【否】019.【是】02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