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20)-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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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218)
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207)
3.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220)
4.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216)
5.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206)
6.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215)
7.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201)
8.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213)
9. 計程車辦理執業登記前,應接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道路狀況測驗,測驗成績以滿60分為及格。(205)
10.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210)
11.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217)
12.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209)
13.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203)
1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211)
15.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214)
16.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204)
17.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212)
18.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219)
19.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202)
20.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208)

解答:
001.【是】002.【是】003.【否】004.【是】005.【否】
006.【否】007.【否】008.【否】009.【否】010.【是】
011.【否】012.【是】013.【是】014.【是】015.【是】
016.【是】017.【是】018.【否】019.【是】020.【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