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260-20)-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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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241)
2.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計程車車行不用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257)
3.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250)
4.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252)
5.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254)
6.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242)
7.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243)
8. 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且1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執業登記。(245)
9.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248)
10.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255)
11.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申報。(244)
1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259)
13.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258)
14.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251)
15.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253)
16.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246)
17. 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可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260)
18.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247)
19.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256)
20.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249)

解答:
001.【否】002.【否】003.【否】004.【否】005.【是】
006.【否】007.【是】008.【是】009.【否】010.【是】
011.【否】012.【是】013.【是】014.【是】015.【是】
016.【是】017.【是】018.【是】019.【是】020.【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