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卷名稱:(1-20-20)-2019年新版共同科目400題附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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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題目
(2)1.對於核計勞工所得有無低於基本工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
(1) 僅計入在正常工時內之報酬
(2) 應計入加班費
(3) 不計入休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4) 不計入競賽獎金
詳解:基本工資是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的薪水,所以加班費是不定時費用,競賽獎金、不定時休假的出勤加給,都是額外給付,不是屬於基本工時。
(3)2.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2)
(1) 請事假期間
(2) 職災醫療期間
(3) 發生計算事由之前6個月
(4) 放無薪假期間
詳解: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由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1)3.下列何者,非屬法定之勞工?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3)
(1) 委任之經理人
(2) 被派遣之工作者
(3) 部分工時之工作者
(4) 受薪之工讀生
詳解: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三四六九二號函釋示 :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常見於保險經理人,屬於委任關係。
(4)4.以下對於「例假」之敘述,何者有誤?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4)
(1) 每7日應休息1日
(2) 工資照給
(3) 出勤時,工資加倍及補休
(4) 須給假,不必給工資
詳解: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4)5.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5)
(1) 完全不受限制
(2) 無例假與休假
(3) 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4) 勞雇間應有合理協商彈性
詳解: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報請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就能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
(3)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幾年?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6)
(1) 1年
(2) 2年
(3) 5年
(4) 10年  
詳解: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強制雇主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
(4)7.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多少人以上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立工作規則?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7)
(1) 200人
(2) 100人
(3) 50人
(4) 30人
詳解: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3)8.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8)
(1) 10
(2) 11
(3) 12
(4) 15
詳解: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4)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9)
(1) 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
(2) 季節性的工作
(3) 特定性的工作
(4) 有繼續性的工作
詳解: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1)10.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多少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0)
(1) 8
(2) 12
(3) 24
(4) 48
詳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1.發生死亡災害。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1)11.事業單位之勞工代表如何產生?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1)
(1) 由企業工會推派之
(2) 由產業工會推派之
(3) 由勞資雙方協議推派之
(4) 由勞工輪流擔任之  
詳解: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4)12.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不包括下列何種工作型態?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2)
(1) 長時間站立姿勢作業
(2) 人力提舉、搬運及推拉重物
(3) 輪班及夜間工作
(4) 駕駛運輸車輛
詳解: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1.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2.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1)13.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意旨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防止下列何種災害?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3)
(1) 職業災害
(2) 交通災害
(3) 公共災害
(4) 天然災害 
詳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3)14.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4)
(1) 噪音作業
(2) 游離輻射作業
(3) 會計作業
(4) 粉塵作業
詳解: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1.高溫作業。2.噪音作業。3.游離輻射作業。4.異常氣壓作業。5.鉛作業。6.四烷基鉛作業。7.粉塵作業。8.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9.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10.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11.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3)15.從事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修繕作業時,應有何種作業主管在場執行主管業務?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5)
(1) 施工架組配
(2) 擋土支撐組配
(3) 屋頂
(4) 模板支撐 
詳解:屋頂作業主管職責:1. 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2.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 換不良品。3.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4.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5.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1)16.對於職業災害之受領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6)
(1) 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勞工若離職將喪失受領補償
(3) 勞工得將受領補償權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4) 須視雇主確有過失責任,勞工方具有受領補償權 
詳解: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六十一條,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4)17.以下對於「工讀生」之敘述,何者正確?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7)
(1)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80%
(2) 屬短期工作者,加班只能補休
(3)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4)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詳解: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3)18.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勞動條件,事業單位仍應報請下列哪個機關核備?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8)
(1) 勞動檢查機構
(2) 勞動部
(3) 當地主管機關
(4) 法院公證處
詳解: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3)19.勞工工作時右手嚴重受傷,住院醫療期間公司應按下列何者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19)
(1) 前6個月平均工資
(2) 前1年平均工資
(3) 原領工資
(4) 基本工資
詳解: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在「工資補償」辦法中: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
(2)20.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工作項目01:職業安全衛生 -20)
(1) 確定被法院判刑6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年以上者
(2)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3) 經常遲到早退者
(4) 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日以上者
詳解: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考卷名稱:(1-20-20)-2019年新版共同科目400題附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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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思語400句:【283.人間壽命因為短暫,才更顯得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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