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卷名稱: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選擇題)_任選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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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題目
(2)1.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3)
(1)購買遠期外匯
*(2)購買冷凍食品(肉品)
(3)公開標售土石
(4)出租辦公廳舍
詳解:第 2 條
(4)2.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其應適用採購法之採購金額為何?      (4)
(1)新臺幣150萬元以上
(2)新臺幣15萬元以上
(3)補助辦理採購金額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
*(4)無論金額大小
詳解:第 3 條
(1)3.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依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為下列何者?      (5)
*(1)台北市政府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台電公司
(4)經濟部
詳解:第 4 條
(3)4.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採購,該研究院依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為下列何者?      (7)
(1)新竹市政府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台電公司
(4)經濟部
詳解:第 4 條
(1)5.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何時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3)
*(1)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
(2)開標日5日前
(3)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3日前
(4)開標日3日前
詳解:第 12 條
(2)6.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下列何者核准?      (20)
(1)上級機關
*(2)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3)承辦採購單位
(4)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詳解:第 13 條
(3)7.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下列何者非屬監辦事項?      (23)
(1)開標
(2)比價
*(3)查驗
(4)決標
詳解:第 13 條
(3)8.下列何者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24)
(1)上級機關人員
(2)督察單位人員
*(3)採購案之承辦人員
(4)稽核單位人員
詳解:第 13 條
(2)9.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25)
(1)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仍應辦理書面審核監辦,並於紀錄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2)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未辦理監辦,無需於紀錄簽章
(3)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仍需以監辦人員身分於紀錄簽章
(4)以上皆
詳解:第 13 條
(2)10.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名時機:      (28)
(1)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2)應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3)應於與會人員簽名後及主持(驗)人簽名前
(4)得免簽名
詳解:第 13 條
(4)11.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別辦理者 :      (29)
(1)不同標的
(2)不同需求條件
(3)不同施工地區
*(4)以上皆是
詳解:第 14 條
(1)1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30)
*(1)3年
(2)5年
(3)1年
(4)2年
詳解:第 15 條
(4)13.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哪些事項擇定之?      (34)
(1)廠商之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
(2)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3)廠商之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
*(4)以上皆
詳解:第 17 條
(4)1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5)
(1)機關辦理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限制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2)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如屬適用GPA之採購,機關不得排除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投標
(3)機關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所有採購個案,皆得限制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4)以上皆
詳解:第 17 條
(3)1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36)
(1)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4家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
*(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
(4)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詳解:第 18 條
(4)16.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38)
(1)公開招標
(2)比價
(3)公開評選
*(4)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詳解:第 19 條
(3)17.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設計競賽,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      (42)
(1)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核實給付
(2)採總包價法為原則,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亦同
*(3)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4)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詳解:第 22 條
(4)18.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43)
(1)採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採購專利產品,得採限制性招標
(3)採購原住民、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所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
*(4)在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得採限制性招標
詳解:第 22 條
(1)19.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之公開評選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服務費用之計算適用:      (48)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費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詳解:第 22 條
(2)2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49)
(1)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3)採購法所稱共同投標,指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詳解:第 22 條
(2)21.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其第1次開標,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須幾家即可開標?      (51)
(1)3家以上
*(2)1家
(3)6家以上
(4)2家以上
詳解:第 22 條
(3)2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下列何情況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不得免除公開徵求:      (55)
(1)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
*(3)機關間房地產之取得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詳解:第 22 條
(4)23.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56)
(1)投標廠商資格放寬
(2)履約數量明顯變更
(3)履約期限明顯變更
*(4)以上皆是
詳解:第 22 條
(1)24.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公開評選,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      (58)
*(1)1家
(2)2家
(3)3家
(4)6家
詳解:第 22 條
(3)2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59)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當次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4)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詳解:第 22 條
(1)26.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      (63)
*(1)五十
(2)三十
(3)二十
(4)
詳解:第 22 條
(1)27.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      (64)
*(1)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3)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4)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詳解:第 22 條
(4)28.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      (65)
(1)五十
(2)三十
(3)二十
*(4)
詳解:第 22 條
(3)29.某國立大學辦理學生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施工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而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下列何者非屬其適用條件?      (66)
(1)新增項目
(2)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
*(3)原契約項目之減少
(4)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詳解:第 22 條
(1)30.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下列何者正確?      (70)
*(1)招標文件之內容,應考量藝文服務之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必要時得徵詢藝文業者之意見
(2)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3)公告結果,僅一藝文業者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
(4)以上皆
詳解:第 22 條
(4)31.有關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71)
(1)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金
(2)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3)提供服務工作人員之薪資,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採固定價格決標或不得低於一定金額
*(4)機關提供場地供廠商使用,皆應由廠商負責維修,機關無需另外編列費用給付
詳解:第 22 條
(1)3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並經下列何程序,得採限制性招標?      (74)
*(1)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簽報主管機關認定
(3)預算書敘明
(4)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詳解:第 23 條
(1)33.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的方式?      (76)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2)公開取得企劃書
(3)公開招標
(4)最有利標決標
詳解:第 24 條
(4)34.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允許共同投標之個別採購特性,為下列何種情形:      (77)
(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3)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4)以上皆是
詳解:第 25 條
(1)35.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      (78)
*(1)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2)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3)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4)以上皆
詳解:第 25 條
(2)36.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      (79)
(1)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2)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
(3)經公證或認證
(4)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詳解:第 25 條
(2)37.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81)
(1)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4)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詳解:第 25 條
(3)3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84)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3)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
(4)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詳解:第 26 條
(3)39.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      (85)
(1)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3)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
(4)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詳解:第 27 條
(4)40.機關辦理廢標,其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期限為:      (88)
(1)自決標日起30日內
(2)自廢標日起30日
(3)下一次刊登招標公告前
*(4)自廢標日起14日內
詳解:第 27 條
(2)41.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之公告,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90)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3)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4)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詳解:第 27 條
(3)4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94)
(1)3日
(2)5日
*(3)7日
(4)14日
詳解:第 28 條
(4)43.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      (99)
(1)依採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2)政府機關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 之必要者
(3)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穩定者
*(4)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詳解:第 28 條
(1)44.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100)
*(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詳解:第 28 條
(2)45.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101)
(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詳解:第 28 條
(3)46.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104)
(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詳解:第 28 條
(4)47.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107)
(1)A=2日;B=5日
(2)A=3日;B=5日
(3)A=3日;B=7日
*(4)A=5日;B=10日
詳解:第 28 條
(3)48.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      (108)
(1)不少於5天
(2)不少於3天
*(3)7天以上合理期限
(4)5天以上合理期限
詳解:第 28 條
(1)49.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      (112)
*(1)投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2)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者
(3)標封上標示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4)投標文件以不透明紙箱封
詳解:第 29 條
(2)50.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13)
(1)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2)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3)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
(4)廠商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
詳解:第 30 條
(3)5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15)
(1)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2)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3)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4)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詳解:第 30 條
(1)52.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      (116)
*(1)支領預付款前
(2)決標後簽約前
(3)繳納履約保證金時
(4)決標前
詳解:第 30 條
(3)53.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119)
(1)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2)得標後拒不簽約
*(3)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4)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詳解:第 31 條
(1)54.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新臺幣80萬元,有一廠商以存款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押標金,今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廠商押標金,機關應不發還之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多少元?      (120)
*(1)80萬元
(2)100萬元
(3)20萬元
(4)得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斟酌不發還額度
詳解:第 31 條
(3)55.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為不合格標?      (122)
(1)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2)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者
*(3)投標文件外封套未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4)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詳解:第 33 條
(3)56.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      (123)
(1)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2)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3)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4)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詳解:第 33 條
(3)57.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為何?      (125)
(1)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2)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3)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4)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詳解:第 35 條
(1)58.機關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其原文與中文譯本之內容有異者,以下列何者為準?      (130)
*(1)原文
(2)中文譯本
(3)取對機關有利者
(4)取對廠商有利者
詳解:第 36 條
(4)59.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133)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4)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詳解:第 36 條
(3)60.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元?      (134)
(1)4億元
(2)4000萬元
*(3)1億6000萬元
(4)1600萬元
詳解:第 36 條
(2)61.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累計實績金額為不低於新臺幣多少金額?      (136)
(1)8,000萬元
*(2)2億元
(3)2,000萬元
(4)8,400 萬元
詳解:第 36 條
(4)62.以下何者為非?      (138)
(1)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
(2)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3)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詳解:第 36 條
(1)63.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證明,下列何項規定不得訂定?      (139)
*(1)流動負債不低於流動資產
(2)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3)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4)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詳解:第 36 條
(2)64.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141)
(1)新臺幣5000萬元
*(2)新臺幣1億元
(3)新臺幣2億元
(4)新臺幣2000萬元
詳解:第 36 條
(2)65.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142)
(1)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2)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3)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4)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詳解:第 36 條
(3)6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46)
(1)資本額限制屬特定資格
(2)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特定資格
*(3)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機關不得拒絕
(4)特殊或巨額採購,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詳解:第 36 條
(3)67.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155)
(1)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3)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4)外國廠商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詳解:第 36 條
(3)68.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157)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2)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位於金門之機關,因地處偏遠不便,得限制金門當地廠商始得投標
(4)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訂定,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詳解:第 36 條
(3)69.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158)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2)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臺南市某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擇定我國實績為廠商特定資格之一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詳解:第 36 條
(1)70.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分段開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62)
*(1)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2)採公開招標者,機關不得規定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4)公開招標案件得就廠商資格為單獨之一段招標
詳解:第 42 條
(2)71.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但其比率不得逾?      (163)
(1)百分之三
*(2)三分之一
(3)百分之十
(4)二分之一
詳解:第 43 條
(3)7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68)
(1)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2)議價案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3)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評選程序得予簡化,不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詳解:第 53 條
(2)73.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      (172)
(1)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3)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4)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詳解:第 56 條
(1)7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73)
*(1)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利標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2)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3)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4)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詳解:第 56 條
(3)75.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何者為正確:      (180)
(1)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
(2)審標程序公開進行
*(3)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
(4)開標程序應公開
詳解:第 57 條
(1)76.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      (184)
*(1)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2)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
(3)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4)自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
詳解:第 58 條
(2)77.下列何者錯誤?      (190)
(1)預算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2)預算新臺幣17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145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3)預算新臺幣20萬元之採購得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4)預算新臺幣9萬元小額採購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詳解:綜合
(1)78.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195)
*(1)請託或關說
(2)流標
(3)廢標
(4)評選會議
詳解:綜合
(2)79.下列何者正確?      (205)
(1)依法令得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招標文件應允許我國廠商得提供該等財物或勞務參與投標
*(2)機關辦理採購,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
(3)對於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限定非屬條約或協定之國家廠商不得參與
(4)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國內廠商
詳解:綜合
(1)8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07)
*(1)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2)機關擬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屬技術服務,不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3)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階段,仍應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4)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應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
詳解:綜合
 
考卷名稱: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選擇題)_任選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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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大作名言:【47、人的器量大小取決於能否真正考慮國傢利益和人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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