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卷名稱:(721-74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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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題目
(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1)
(1) 應遵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2)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3) 管理委員會得逕為訴請法院強制無權占有人遷離
(4) 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22、24 條)
(4)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最長多久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2)
(1) 3 個月
(2) 6 個月
(3) 9 個月
(4) 1 年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3)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3)
(1)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
(2)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3) 經住戶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4)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2)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4)
(1)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2)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3) 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4) 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2)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最長為多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5)
(1)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2)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4)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未規定者,其任期多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6)
(1)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2)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 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4)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2)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7)
(1)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2) 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3) 公共基金之分配
(4)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1)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有關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8)
(1)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 2/3 書面同意,及 2/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3)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 2/3 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4)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4)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有關公共基金之分配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09)
(1)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面同意,及全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2)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3)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4)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1)1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0)
(1)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2) 各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數表決權
(3)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4) 數人共有共用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採多數決行使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1)
(1) 超過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2) 超過 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3) 超過 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4) 超過 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承租人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2)
(1) 超過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2) 超過 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3) 超過 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4) 超過 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3)
(1) 超過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2) 超過 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3) 超過 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4) 超過 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3)1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出席之受託人,下列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4)
(1) 配偶
(2)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3) 現住戶
(4) 承租人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5)
(1) 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3) 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4) 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3)16.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最遲應於幾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6)
(1) 1 個月
(2) 2 個月
(3) 3 個月
(4) 4 個月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1)17.公寓大廈起造人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7)
(1)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2) 由起造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3) 由主管機關選定管理負責人
(4) 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4)1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8)
(1)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2) 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3) 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2)1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19)
(1)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2)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 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4)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3)2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以外之管理委員之任 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120)
(1)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2)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4)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詳解:(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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