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卷名稱: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選擇題)_任選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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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題目
(1)1.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依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為下列何者?      (5)
*(1)台北市政府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台電公司
(4)經濟部
詳解:第 4 條
(3)2.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採購,該研究院依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為下列何者?      (7)
(1)新竹市政府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台電公司
(4)經濟部
詳解:第 4 條
(3)3.某機關擬委外編印月刊,預估1年12期為新臺幣9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年。該採購之採購金額為:      (12)
(1)新臺幣90萬元
(2)新臺幣180萬元
*(3)新臺幣270萬元
(4)決標金額
詳解:第 12 條
(2)4.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門檻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15)
(1)公告金額以上
*(2)查核金額以上
(3)小額採購
(4)巨額
詳解:第 12 條
(1)5.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應監辦之事項:      (16)
*(1)審標
(2)比價
(3)決標
(4)開標
詳解:第 12 條
(2)6.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下列何者核准?      (20)
(1)上級機關
*(2)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3)承辦採購單位
(4)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詳解:第 13 條
(1)7.下列何者屬「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有關單位:      (21)
*(1)政風單位
(2)主計單位
(3)會計單位
(4)上級單位
詳解:第 13 條
(4)8.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列何者尚屬適法?      (22)
(1)廠商提出異議且尚未解決者
(2)廠商申請調解且尚未解決者
(3)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4)機關內部單位有不同意見者
詳解:第 13 條
(3)9.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下列何者非屬監辦事項?      (23)
(1)開標
(2)比價
*(3)查驗
(4)決標
詳解:第 13 條
(2)10.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25)
(1)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仍應辦理書面審核監辦,並於紀錄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2)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未辦理監辦,無需於紀錄簽章
(3)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仍需以監辦人員身分於紀錄簽章
(4)以上皆
詳解:第 13 條
(4)11.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別辦理者 :      (29)
(1)不同標的
(2)不同需求條件
(3)不同施工地區
*(4)以上皆是
詳解:第 14 條
(1)1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30)
*(1)3年
(2)5年
(3)1年
(4)2年
詳解:第 15 條
(3)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36)
(1)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4家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
*(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
(4)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詳解:第 18 條
(4)14.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39)
(1)經常性採購,應建立6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2)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1年者,並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4)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廠商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因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機關後續邀標得邀請該廠商投標
詳解:第 21 條
(2)15.下列何者不是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行的方式:      (41)
(1)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
*(2)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審查擇定後,再通知廠商提出計畫書
(3)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
(4)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詳解:第 22 條
(4)16.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此計畫內容不包括:      (45)
(1)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2)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
(3)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
*(4)預估底價
詳解:第 22 條
(1)17.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之公開評選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服務費用之計算適用:      (48)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費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詳解:第 22 條
(2)18.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徵選文件之方式:      (53)
(1)適合需要者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2)適合需要者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3)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4)其採固定費用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詳解:第 22 條
(4)19.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採購房地產,其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之時機:      (54)
(1)辦理公告前
(2)開標前
(3)比價前
*(4)以上皆非
詳解:第 22 條
(4)20.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56)
(1)投標廠商資格放寬
(2)履約數量明顯變更
(3)履約期限明顯變更
*(4)以上皆是
詳解:第 22 條
(4)21.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百分之五十,下列何者正確?      (61)
(1)該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
(2)該次追加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3)追加累計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4)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詳解:第 22 條
(1)22.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      (64)
*(1)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3)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4)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詳解:第 22 條
(4)2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      (65)
(1)五十
(2)三十
(3)二十
*(4)
詳解:第 22 條
(3)24.某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以下何者為正確?      (67)
(1)因採購案件為排水工程,可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
(2)因屬緊急採購,僅逕洽某廠商議價即可,免優先洽二家廠商比價
*(3)不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4)以上皆
詳解:第 22 條
(3)25.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文件之方式:      (69)
(1)其採固定費用評選優勝廠商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2)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3)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4)優勝廠商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詳解:第 22 條
(1)26.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下列何者正確?      (70)
*(1)招標文件之內容,應考量藝文服務之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必要時得徵詢藝文業者之意見
(2)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3)公告結果,僅一藝文業者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
(4)以上皆
詳解:第 22 條
(2)27.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75)
(1)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統包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4)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詳解:第 24 條
(1)28.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      (78)
*(1)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2)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3)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4)以上皆
詳解:第 25 條
(2)29.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      (80)
(1)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2)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3)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4)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詳解:第 25 條
(3)30.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      (85)
(1)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3)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
(4)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詳解:第 27 條
(4)31.機關如欲在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以下那一個公告:      (86)
(1)更正公告
(2)決標公告
(3)定期彙送
*(4)無法決標公告
詳解:第 27 條
(2)32.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87)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3)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公告
(4)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詳解:第 27 條
(4)33.下列何者為非:      (89)
(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2)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3)公開招標辦理之招標公告,應載明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4)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一次刊登決標公告
詳解:第 27 條
(2)34.依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92)
(1)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2)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3)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4)政府採購公報
詳解:第 27 條
(1)35.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幾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96)
*(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詳解:第 28 條
(3)36.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      (97)
(1)A=2日;B=5日
(2)A=3日;B=5日
*(3)A=3日;B=7日
(4)A=5日;B=7日
詳解:第 28 條
(2)37.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98)
(1)A=2日;B=5日
*(2)A=3日;B=5日
(3)A=3日;B=7日
(4)A=5日;B=10日
詳解:第 28 條
(4)38.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      (99)
(1)依採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2)政府機關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 之必要者
(3)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穩定者
*(4)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詳解:第 28 條
(2)39.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101)
(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詳解:第 28 條
(3)40.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104)
(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詳解:第 28 條
(3)41.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      (108)
(1)不少於5天
(2)不少於3天
*(3)7天以上合理期限
(4)5天以上合理期限
詳解:第 28 條
(3)42.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111)
(1)7日
(2)10日
*(3)14日
(4)21日
詳解:第 28 條
(2)43.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13)
(1)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2)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3)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
(4)廠商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
詳解:第 30 條
(3)44.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15)
(1)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2)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3)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4)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詳解:第 30 條
(1)45.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      (116)
*(1)支領預付款前
(2)決標後簽約前
(3)繳納履約保證金時
(4)決標前
詳解:第 30 條
(2)46.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之勞務採購,下列押標金收取額度何者有誤?      (117)
(1)新臺幣1千萬元
*(2)新臺幣2千萬元
(3)新臺幣0元
(4)新臺幣500萬元
詳解:第 30 條
(2)47.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118)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4)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詳解:第 31 條
(3)48.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119)
(1)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2)得標後拒不簽約
*(3)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4)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詳解:第 31 條
(1)49.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新臺幣80萬元,有一廠商以存款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押標金,今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廠商押標金,機關應不發還之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多少元?      (120)
*(1)80萬元
(2)100萬元
(3)20萬元
(4)得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斟酌不發還額度
詳解:第 31 條
(4)50.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28)
(1)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
(2)公會會員證
(3)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4)具有符合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詳解:第 36 條
(1)51.機關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其原文與中文譯本之內容有異者,以下列何者為準?      (130)
*(1)原文
(2)中文譯本
(3)取對機關有利者
(4)取對廠商有利者
詳解:第 36 條
(1)52.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132)
*(1)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需具有相當財力之資格證明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3)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4)機關以廠商須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為特定資格者,其期間得限3年內者
詳解:第 36 條
(4)53.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133)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4)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詳解:第 36 條
(3)54.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元?      (134)
(1)4億元
(2)4000萬元
*(3)1億6000萬元
(4)1600萬元
詳解:第 36 條
(1)55.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何者非屬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137)
*(1)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2)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3)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4)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詳解:第 36 條
(4)56.以下何者為非?      (138)
(1)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
(2)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3)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詳解:第 36 條
(1)57.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證明,下列何項規定不得訂定?      (139)
*(1)流動負債不低於流動資產
(2)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3)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4)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詳解:第 36 條
(3)58.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      (140)
(1)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採購
(2)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3)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4)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詳解:第 36 條
(2)59.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141)
(1)新臺幣5000萬元
*(2)新臺幣1億元
(3)新臺幣2億元
(4)新臺幣2000萬元
詳解:第 36 條
(3)60.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143)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詳解:第 36 條
(4)61.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144)
(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
(2)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
(3)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
*(4)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詳解:第 36 條
(3)6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46)
(1)資本額限制屬特定資格
(2)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特定資格
*(3)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機關不得拒絕
(4)特殊或巨額採購,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詳解:第 36 條
(4)63.以下何種公司型態非以登記之「資本總額」認定其「實收資本額」?      (150)
(1)無限公司
(2)兩合公司
(3)有限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詳解:第 36 條
(1)64.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53)
*(1)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2)國立大學於投標時適用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
(3)外國廠商依其國情而難以出具之資格文件,得以自述方式於投標文件敘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證明,屬基本資格
詳解:第 36 條
(1)65.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何種廠商資格條件?      (154)
*(1)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200萬元
(2)廠商須檢附納稅證明
(3)廠商須提出設立或登記證明
(4)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詳解:第 36 條
(2)66.下列何者屬「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56)
(1)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4)實收資本額
詳解:第 36 條
(3)67.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157)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2)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位於金門之機關,因地處偏遠不便,得限制金門當地廠商始得投標
(4)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訂定,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詳解:第 36 條
(4)68.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164)
(1)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3)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4)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詳解:第 46 條
(4)6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66)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2)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3)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4)以上皆
詳解:第 48 條
(4)70.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167)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詳解:第 50 條
(2)71.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      (172)
(1)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3)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4)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詳解:第 56 條
(3)72.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為錯誤?      (174)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3)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4)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不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詳解:第 56 條
(4)73.評選最有利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77)
(1)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該廠商不得參與評選,並不得作為最有利標
(2)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之內容。惟如廠商另外提出補充資料者,是否納入評選由評選委員決議之
(3)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十
*(4)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詳解:第 56 條
(2)7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78)
(1)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
*(2)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不得有超底價決標情形
(3)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4)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詳解:第 56 條
(3)75.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何者為正確:      (180)
(1)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
(2)審標程序公開進行
*(3)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
(4)開標程序應公開
詳解:第 57 條
(4)76.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82)
(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2)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3)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標金
*(4)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
詳解:第 58 條
(3)77.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183)
(1)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2)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3)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4)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八十者
詳解:第 58 條
(4)78.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      (188)
(1)自開標日起20日
(2)自開標日起30日
(3)自決標日起20日
*(4)自決標日起30日
詳解:第 61 條
(3)79.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204)
(1)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2)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3)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詳解:綜合
(2)8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06)
(1)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該二公司參與某一標案之投標,即屬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2)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會議,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機關辦理採購,擬分四區複數決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限制投標廠商僅可得標一區
(4)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詳解:綜合
 
考卷名稱: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選擇題)_任選80題
字體大小:A  A  A 
勵志智慧小語:【29.困頓是學習的好機會,滄桑歷練會使一個人獲得力量、勇氣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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